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2,附民,412,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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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陳麗玲
被 告 亞洲風尚診所
兼法定代理人 劉賢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23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被告劉賢佐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4年7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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