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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篠原友志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扶助律師)
輔 佐 人 林靖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下午4時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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