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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智文
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何佳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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