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交附民,36,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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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沈寶璋
被 告 荊慧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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