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交附民,59,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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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王瑞滄
被 告 張榮康
被 告 唯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原志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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