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交附民,65,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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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湯鈞翔
詹芷瑋
被 告 黃建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9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1601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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