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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姿羽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馮昌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連姿羽與網路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Dermot」之人(下稱Dermot)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由被告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在臺北市中正區之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之「LienTzu Yu」之綜合外幣活存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匯豐銀行帳戶),嗣Dermot利用邰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邰展公司)之熊致堯與泰國SHIKOKU (Thailand)Co . ,Ltd (下稱泰國SHIKOKU 公司)間交易係以電子郵件聯絡之方式,以tai_chan_uniki@yahoo類似於邰展公司之電子郵件,冒稱己為邰展公司,於取得泰國SHIKOKU 公司與邰展公司購買「重型電腦裁板機附觸控式螢幕」1 臺、價金為美金5 萬8,000 元之交易資訊電磁紀錄後,變更邰展公司之回覆郵件中電磁紀錄,將邰展公司之發票中匯款帳戶由邰展公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邰展公司、銀行代碼ICBCTWTP035 、帳號00000000000 、地址臺灣臺中市○○路○○路000 號、電話0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 0000,變更為「HSBC Bank( Taiwan) Limited Lie nTzu Yu HSBC TWTZ0000000000000 0F . ,No .333,1,Keelung Rd .Xinyi Dist . ,TaipeiCity110, Taiwan .(起訴書誤載為Taiwam) 」,致泰國SHIKOKU 公司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0 年10月26日、100 年11月17日匯款美金1 萬元、4 萬8,000 元至上揭被告之匯豐銀行帳戶內,被告於取得上揭款項後,旋即將美金5 萬8,000 元轉帳至馬來西亞等國外帳戶。
嗣泰國SHIKOKU 公司發覺付款後仍未取得機器,向邰展公司求證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參)。
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連姿羽前因於100 年8 月6 日提供本案同一匯豐銀行帳戶予Dermot,嗣Dermot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同年月26日,侵入旺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全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tw 」,並將旺全公司之收款銀行帳戶更改為本案匯豐銀行帳戶,致旺全公司南非籍客戶「STUART NEIL PLASTICS 」公司董事STUART BERNSTEIN 因而陷於錯誤,於100 年10月28日,將應給付旺全公司之貨款美金2 萬400 元匯入本案匯豐銀行帳戶。
被告於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依Dermot之指示,於同年11月3 日將其中部分款項美金1 萬8,900 元,轉匯至馬來西亞「PUBLIC BANKBERHAD」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交予Dermot所屬詐欺集團(即附表編號1 所示匯款)等情,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5 年,於102 年8 月4 日確定(下稱前案),此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堪認無誤。
㈡又Dermot取得本案匯豐銀行帳戶後,另於上開時地,以前揭手法,使被害人泰國SHIKOKU 公司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款項,再由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時間,分次將所得款項匯往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海外帳戶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熊致堯之指述相符,並有電子郵件影本及相對應之匯款資料暨帳戶往來明細等物附卷可憑(詳如附表所載),此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
㈢然查,被告辯稱:伊與Dermot為網友,Dermot自稱住在英國,於100 年8 月初告稱因故財產將遭英國政府凍結,有意向伊借用帳戶,將自己於英國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匯出海外,伊因而提供自己名下匯豐銀行帳戶之帳號予Dermot;
不久後Dermot又告知,經銀行經理建議,基於安全理由,打算改以「外交官遞送」方式,即將資產直接以現金包裹型式,委託外交官攜帶至馬來西亞較為安全,並請求被告前往馬來西亞代領包裹並代墊運費(為運送物品價值之百分之1 ),Dermot事後會將運費匯入被告帳戶。
伊依約定於100 年8 月13日前往馬來西亞,惟運費竟高達近新臺幣1,000 萬元,伊無力支付,遂未領回包裹。
Dermot知悉後,表示會向朋友借錢來支付這筆運費。
嗣於100 年10、11月間,伊便陸續收到如附表所示3 筆款項,每次收到匯款前,Dermot均會先以YAHOO MESSENGER 通知,並具體指示伊轉匯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受款人作為支付上開運費之用等情,核與卷附被告與Dermot自100 年6 月起至同年12月間之YAHOO MESSENGER 對話紀錄內容互符一致,有下列相關對話紀錄可稽:1.100 年8 月4 日,Dermot以上情為由向被告借用國內及國際帳戶(詳如附件編號1 所示)。
2.100 年8 月5 日,被告先提供自己之新光商業銀行及臺新國際銀行共2 個國內帳戶資訊予Dermot(詳如附件編號2 所示)。
3.100 年8 月6 日,被告提供本案匯豐銀行帳戶資訊予Dermot (詳如附件編號3 所示)。
4.100 年8 月10、11日,Dermot通知變更計畫,改以「外交官遞送」將存款以現金包裹型式送往馬來西亞(詳如附件編號4 、5 所示)。
5.100 年8 月12日,Dermot請求被告前往馬來西亞代領包裹,並要求被告代墊運費(詳如附件編號6 所示)。
6.100 年10月27日,Dermot向被告稱世界銀行來電告知需付運費為運送貨物價值之百分之1 ,其友人Greg已將「美金2 萬400 元」匯入本案匯豐銀行帳戶,惟被告回覆經確認僅收到1 筆「美金1 萬元」之匯款(即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案第1筆詐騙所得)。
Dermot要求被告於翌日再次確認,若隔日確認收受上開2 筆匯款無誤,立即全數匯出;
若仍僅有美金1萬元,即先行匯出該筆美金1 萬元。
匯款後需告知Morris,以便盡早取得包裹(詳如附件編號7 所示)。
7.100 年10月29日,⑴被告表示已與Morris確認過收到款項,Dermot回覆款項尚未支付完畢,需繼續支付,並強調款項來源均為其友人Greg,安全無虞。
⑵被告復向Dermot確認Dermot前次所稱之美金2 萬400 元(即附表編號1 所示之前案詐騙所得款項)業已入帳,將於次週一匯出(詳如附件編號8所示)。
8.100 年10月31日,Dermot再次提醒被告應於翌日儘速將上述美金2 萬400 元匯至指定帳戶予人在馬來西亞之Morris,並回報進度(詳如附件編號9 所示)。
9.100 年11月1 日,⑴被告向Dermot表示前揭於100 年10月28日匯出之美金1 萬元,經Morris通知為無法領取,Dermot告知係因超過單筆匯款上限,指示被告將上開美金1 萬元,拆為每筆美金2,500 元,共分4 筆以「速匯金」(MONEY GRAM)方式重新匯款,分別存入Morris先前告知之2 個不同帳戶內。
⑵Dermot 另指示被告自上開美金2 萬400 元內留取美金1,500 元用以支付相關匯款手續費;
其餘美金1 萬8,900 元直接由本案匯豐銀行帳戶內轉出至Morris指定帳戶(詳如附件編號10所示)。
10.100 年11月2 日,Dermot具體指示上述速匯金帳戶戶名分別為:SYED CHARLES BIN SYED ABDULLAH與OOI AHLEEK(詳如附件編號11所示)。
11.100 年11月7 日,Dermot表示基於要繼續付款予馬來西亞方面,其友人Greg近日內會再匯入部分款項(詳如附件編號12所示)。
12.100年11月20日,Dermot要求被告儘速匯出日前收受之美金4萬8,000 元(即附表編號3 所示之本案第2 筆詐騙所得款項)至指定帳戶,以俾儘速取回包裹(詳如附件編號13所示)。
由以上對話經過可知被告上開所述不虛,堪予採信。
㈣是以,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詐騙手法、詐騙時間固不相同,所得詐騙款項亦分為多筆先後匯出,而非1 次完成,惟參諸前揭事件始末,可知被告於100 年8 月6 日提供本案匯豐銀行帳戶資訊予Dermot,以及嗣後多次將匯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第3 人海外帳戶(各次匯款日期、金額、對象及相關證物,均詳如附表所示),均係聽從Dermot告知款項來源為友人Greg之借款,而屢屢依Dermot之指示,於收受款項後,旋即於翌日或數日內將所得款項全數(扣除匯款手續費外)轉往Dermot指定之外國帳戶用以支付所謂包裹運費,目的均係相同;
至於分為數筆匯款,則係因Dermot告稱資金係分批到位,以及Dermot指定之速匯金匯款方式就每筆匯款定有數額上限而來。
又雖被告於過程中曾質疑Dermot借用其帳戶目的係為作為詐騙工具使用,卻因對Dermot之愛慕,心存懷疑而未確認,即以前揭方式參與本件詐欺犯行,此有其等2 人間之YAHOO MESSENGER 對話紀錄在卷可循(見102 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第57頁、第60頁反面、本院卷㈡第35頁反面),足認被告至少具備共犯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依既有事證以觀,被告並未直接參與Dermot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對各該被害人行使詐術之前階段行為,Dermot又告以款項均係來自Greg,業如前述,故難認被告知悉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不同,自難謂其將前案被害人及本案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分別匯出,係出於主觀上有所認識,而有意侵害不同法益而為。
基上所述,足認被告提供本案匯豐銀行帳戶後所為之數次匯款行為,均係基於協助Dermot領回包裹之同一行為決意而來,且依其主觀上之認知,非繼續匯款,無從達成其上開目的,故本案與前案所揭示之先後2 次犯行之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及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較為適當。
從而,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前案既經判決有罪確定,揆諸前揭規定、判例及裁判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應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被告提供之帳戶│被害人 │被害人款項匯入左列帳戶之│資金流向 │ 備註 │
│號│(即詐騙集團使│ │時間/ 數額 │ │ │
│ │用之帳戶) │ │ │ │ │
├─┼───────┼──────┼────────────┼─────────────┼──────┤
│1 │匯豐銀行忠孝分│STUART NEIL │㈠日期:100 年10月28日 │㈠日期:100年11月3日 │前案詐騙所得│
│ │行帳號:010608│PLASTICS公司│㈡數額:美金2 萬400元 │㈡受款人:OOI AHLEEK │ │
│ │651821號、戶名│ │㈢相關證物出處: │㈢受款銀行/ 帳號: │ │
│ │「Lien Tzu Yu │ │ 1.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 馬來西亞Public Bank BHD │ │
│ │」之綜合外幣活│ │ 53頁反面) │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存帳戶 │ │ 2.匯出匯入交易傳票(本│㈣數額:美金1 萬8,900 元(│ │
│ │ │ │ 院易更㈠卷㈠第148 頁│ 其餘美金1,500 元由被告取│ │
│ │ │ │ ) │ 得,部分用於支付匯款手續│ │
│ │ │ │ │ 費) │ │
│ │ │ │ │㈤相關證物出處: │ │
│ │ │ │ │ 1.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 2.中央銀行外匯局函覆之外│ │
│ │ │ │ │ 匯支出明細表(102 年度│ │
│ │ │ │ │ 偵字第20636 號卷第50頁│ │
│ │ │ │ │ ) │ │
│ │ │ │ │ 3.國外匯款申請書(本院易│ │
│ │ │ │ │ 更㈠卷㈠第137 至138 頁│ │
│ │ │ │ │ ) │ │
├─┼───────┼──────┼────────────┼─────────────┼──────┤
│2 │同上 │SHIKOKU 公司│㈠日期:100 年10月26日 │㈠日期:100 年10月28日 │本案第1 筆詐│
│ │ │ │㈡數額:美金1 萬元 │㈡受款人:OOI AHLEEK │欺所得(前2 │
│ │ │ │㈢相關證物出處: │㈢受款銀行/ 帳號: │次即100 年10│
│ │ │ │ 1.匯款單(他卷第7 頁)│ MONEY GRAM INT'L LTD. │月28日、31日│
│ │ │ │ 2.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 (無帳號) │之匯款因單筆│
│ │ │ │ 53頁反面) │㈣數額:美金1萬元 │金額超過上限│
│ │ │ │ 3.交易傳票(本院易更㈠│㈤相關證物出處: │,故均未成功│
│ │ │ │ 卷㈠第146 至147 頁)│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102 年│,實際上僅匯│
│ │ │ │ │ 度偵字第20636 號卷第65頁│出美金1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㈠日期:100 年10月31日 │ │
│ │ │ │ │㈡受款人:SYED CHARLES BIN│ │
│ │ │ │ │ /OOI AHLEEK │ │
│ │ │ │ │㈢受款銀行/ 帳號: │ │
│ │ │ │ │ MONEY GRAM INT'L LTD. │ │
│ │ │ │ │ (無帳號) │ │
│ │ │ │ │㈣數額:美金5,000元/ │ │
│ │ │ │ │ 美金5,000 元 │ │
│ │ │ │ │㈤相關證物出處: │ │
│ │ │ │ │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102 年│ │
│ │ │ │ │ 度偵字第20636 號卷第66、│ │
│ │ │ │ │ 67頁) │ │
│ │ │ │ ├─────────────┤ │
│ │ │ │ │㈠日期:100 年11月2日 │ │
│ │ │ │ │㈡受款人:SYED CHARLES BIN│ │
│ │ │ │ │ SYED ABDULLAH/ │ │
│ │ │ │ │ OOIAHLEEK │ │
│ │ │ │ │㈢受款銀行/ 帳號: │ │
│ │ │ │ │ MONEY GRAM INT'L LTD. │ │
│ │ │ │ │ (無帳號) │ │
│ │ │ │ │㈣數額:美金2,500元/ │ │
│ │ │ │ │ 美金2,500元 │ │
│ │ │ │ │㈤相關證物出處: │ │
│ │ │ │ │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102 年│ │
│ │ │ │ │ 度偵字第20636 號卷第68、│ │
│ │ │ │ │ 69頁) │ │
│ │ │ │ ├─────────────┤ │
│ │ │ │ │㈠日期:100 年11月3 日 │ │
│ │ │ │ │㈡受款人:SYED CHARLES BIN│ │
│ │ │ │ │ /OOI AHLEEK │ │
│ │ │ │ │㈢受款銀行/ 帳號: │ │
│ │ │ │ │ MONEY GRAM INT'L LTD. │ │
│ │ │ │ │ (無帳號) │ │
│ │ │ │ │㈣數額:美金2,500元/ │ │
│ │ │ │ │ 美金2,500元 │ │
│ │ │ │ │㈤相關證物出處: │ │
│ │ │ │ │ 匯出匯款交易憑證(102 年│ │
│ │ │ │ │ 度偵字第20636 號卷第70、│ │
│ │ │ │ │ 71頁) │ │
├─┼───────┼──────┼────────────┼─────────────┼──────┤
│3 │ │ │㈠日期:100 年11月17日 │㈠日期:100 年11月21日 │本案第2 筆詐│
│ │ │ │㈡數額:美金4 萬8,000 元│㈡受款人:OOI AHLEEK │騙所得 │
│ │ │ │㈢相關證物出處: │㈢受款銀行/ 帳號: │ │
│ │ │ │ 1.交易明細(他卷第52頁│ 馬來西亞Public Bank BHD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2.交易傳票(本院易更㈠│㈣數額:美金2 萬6,500 元 │ │
│ │ │ │ 卷㈠第139 至140 頁)│㈤相關證物出處: │ │
│ │ │ │ │ 1.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52│ │
│ │ │ │ │ 頁) │ │
│ │ │ │ │ 2.中央銀行外匯局函覆之外│ │
│ │ │ │ │ 匯支出明細表(102 年度│ │
│ │ │ │ │ 偵字第20636 號卷第50頁│ │
│ │ │ │ │ ) │ │
│ │ │ │ │ 3.國外匯款申請書(本院易│ │
│ │ │ │ │ 更㈠卷㈠第141至142頁)│ │
│ │ │ │ ├─────────────┤ │
│ │ │ │ │㈠日期:100 年11月22日 │ │
│ │ │ │ │㈡受款人:NOOR HAR YATI │ │
│ │ │ │ │ BINTI HAMENUDIN │ │
│ │ │ │ │㈢受款銀行/ 帳號: │ │
│ │ │ │ │ 馬來西亞HSBC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㈣數額:美金2萬元 │ │
│ │ │ │ │㈤相關證物出處: │ │
│ │ │ │ │ 1.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52│ │
│ │ │ │ │ 頁) │ │
│ │ │ │ │ 2.中央銀行外匯局函覆之外│ │
│ │ │ │ │ 匯支出明細表(102 年度│ │
│ │ │ │ │ 偵字第20636 號卷第50頁│ │
│ │ │ │ │ ) │ │
│ │ │ │ │ 3.國外匯款申請書(本院易│ │
│ │ │ │ │ 更㈠卷㈠第143至14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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