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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鑑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楊鑑秋業於民國104 年4 月1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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