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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保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268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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