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易,187,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5號
103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300、19515 、15916 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4300 號),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