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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酷客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可明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張震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自字第8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震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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