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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柏丞
選任辯護人 蔡瑞芳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柏丞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姚柏丞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吸金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嗣分別裁定各自104 年1 月24日、104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經法官於104 年5 月15日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姚柏丞之必要,爰自104 年5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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