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附民,165,2015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張仁懷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楊志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3 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楊志龍所涉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13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祐立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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