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附民,211,2015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甘俊松
被 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69 號被訴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