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交訴,4,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智文
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何佳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