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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王厚吟
被 告 林吉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0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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