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交附民,76,2015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附民原告 馬琳慧
被 告 李珏亞
訴訟代理人 林經洋律師
楊明哲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3 年度交易字第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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