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侵訴,37,2015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森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坤森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經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文家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