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侵重訴,1,2015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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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彥文
選任辯護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彥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彥文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為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104 年8 月20日。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經檢察官、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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