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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勝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吳東明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陳哲宇律師
上列被告二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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