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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翔㨗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翔㨗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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