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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彬
選任辯護人 邱一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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