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訴,591,201508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克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530號、第8430號、第10079 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591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克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591 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張克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誤載為「Z000000000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裁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李 殷 君
法 官 羅 郁 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婉 如
附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