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重附民,76,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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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徐洵平
姜麗芬
許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期間之內線交易犯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被告等所涉其它犯嫌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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