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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戴琴英
李大均
被 告 陳淑婷(歿)
上列原告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陳淑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陳淑婷應與被告趙永祥、胡勝傑、范志豪、黃祥恩等人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2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淑婷被訴擄人勒贖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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