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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陳正憲
被 告 吳東駿
上列被告因民國 104年度交簡字第14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玗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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