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永順
吳碧津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林旺生
有限責任臺北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再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玗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