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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曾莉茵
被 告 張嘉政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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