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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賴滄淇
林愛玉
被 告 陳銘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4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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