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侵訴,30,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清庸
選任辯護人 林延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845、9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清庸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徐清庸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5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審理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自104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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