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侵附民,1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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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王鈞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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