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交訴,7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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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達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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