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原訴,18,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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