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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武男
陳士瑋
洪章藝
石偉成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曾德榮 本院公設辯護人
被 告 林宏叡(原名林治民)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武男、陳士瑋、洪章藝、石偉成、林宏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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