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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呂月霞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
被 告 呂秋燕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2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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