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黃越奇
被 告 郜守禮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4年度審簡字第2152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