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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孟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78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4年度審易字第192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孟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
二、三、四之物驗餘部分均沒收銷燬之、如附件附表編號一、五之物驗餘部分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編號6」均更正為「編號5」、「編號5」更正為「編號4」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孟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又被告所犯持有第2級毒品罪、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2罪,屬1行為犯之,惟因侵害同一國民健康法益,應認屬法規競合,僅論持有第3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一罪即可。
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扣案毒品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本案所造成社會危害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另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3.4.之物,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驗餘部分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5.之物,仍係查獲之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驗餘部分宣告均沒收之。
至於其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專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且非違禁物,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8787號
被 告 莊孟修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孟修明知「甲基卡西酮」、「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04年4月上旬某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附近之夜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玲」之男子,購買附表編號6所示之白色結晶6小包後而持有之;
繼於104年4月9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南港區玉成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國寶」之男子,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白色結晶1大包後而持有之。
嗣於104年4月9日凌晨3時15分許,經員警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12樓執行搜索,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樓梯間,在莊孟修所有之側背包及提袋內扣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分裝袋、筆記本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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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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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莊孟修於警詢及偵│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罪│
│ │查中之自白 │事實。 │
├──┼──────────┼────────────┤
│二 │1.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扣案毒品經鑑驗後分別含有│
│ │ 所示之物品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第│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三級毒品成分之事實。 │
│ │ 察局104年6月12日刑│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 │ │
│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 │ 空醫務中心104年5月│ │
│ │ 11日航藥鑑字第1044│ │
│ │ 316、0000000Q號毒 │ │
│ │ 品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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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被告持有扣案毒品之事實。│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 │
│ │場相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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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等罪嫌。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斷。
扣案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再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屬犯罪行為,則被告持有扣案附表編號1、5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販賣之意圖。
按持有毒品之原因不僅一端,基於販賣營利之目的販入毒品而持有,或基於非營利之目的而取得毒品並持有(例如受他人寄藏而持有毒品,或供自行施用、轉讓他人或幫助他人施用毒品而購入等),皆有可能,如無積極證據,自不得單憑行為人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或其所辯非基於營利目的而販入毒品之辯解不能成立,遽行推定其係基於販賣營利之意圖而販入毒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第61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經採集尿液送驗後,鑑驗結果確呈愷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在卷可佐,是被告所辯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供己施用,並無販賣之意圖等語,尚非無據。
另扣案筆記本內並無明確與毒品交易時間、種類、對象或金額等內容有關之記載,而分裝袋持有原因不一,並非僅專供販賣毒品所用,本件既未查獲磅秤或用以聯絡交易毒品之簡訊、錄音或監聽譯文等積極事證可佐被告主觀上確有販賣毒品之意圖,自難僅憑被告持有扣案毒品、筆記本、分裝袋等物即推定其係基於營利意圖而持有扣案毒品,並遽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宇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 丹 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毒品成分 │毒品成重量 │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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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rip Coffee」圖 │①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第三級毒品「3,4-│內政部警政署│
│ │樣咖啡包46包 │ 氧甲基卡西酮」。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刑事警察局10│
│ │ │ (純度1%) │西酮」驗前總純質│4年6月12日刑│
│ │ │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淨重7.16公克。 │鑑字第000000│
│ │ │ 西酮」、「硝甲西泮」。(│ │0000號鑑定書│
│ │ │ 微量,純度未達1%,未能估│ │ │
│ │ │ 算純質淨重) │ │ │
├──┼─────────┼─────────────┼────────┤ │
│ 2 │「Kitty」圖樣咖啡 │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 │ │
│ │包18包 │(微量,純度未達1%,未能估│ │ │
│ │ │算純質淨重) │ │ │
├──┼─────────┼─────────────┼────────┤ │
│ 3 │「Coffeeking」圖樣│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 │ │
│ │咖啡包1包 │(微量,純度未達1%,未能估│ │ │
│ │ │算純質淨重) │ │ │
├──┼─────────┼─────────────┼────────┤ │
│ 4 │「御守」圖樣咖啡包│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1包 │ 」。 │ │ │
│ │ │ (微量,純度未達1%,未能│ │ │
│ │ │ 估算純質淨重) │ │ │
│ │ │②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硝甲西泮」。 │ │ │
│ │ │ (微量,純度未達1%,未能│ │ │
│ │ │ 估算純質淨重) │ │ │
├──┼─────────┼─────────────┼────────┼──────┤
│ 5 │白色結晶1大包及6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 │交通部民用航│
│ │包 │(純度74.8%) │他命」驗前總純質│空局航空醫務│
│ │ │ │淨重47.2564公克 │中心104年5月│
│ │ │ │。 │11日航藥鑑字│
│ │ │ │ │第0000000、 │
│ │ │ │ │0000000Q號毒│
│ │ │ │ │品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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