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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學章
陳國儀
陳式金
鄔文傑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827號、104年度偵字第10983號、104年度偵字第8856號、104年度偵字第6986號),本院經訊問被告等後,被告等自白犯罪(104年度審訴字第77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學章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國儀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式金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鄔文傑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㈠起訴書附表3編號五、搜索地點欄所載「被告陳氏金租屋處」,應更正為「被告陳式金租屋處」。
㈡被告四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核其等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論罪:核被告四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被告謝學章、陳國儀、陳式金、鄔文傑與共同被告黎明澔(由本院另行審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謝學章、陳國儀、陳式金、鄔文傑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查被告四人自民國103年7月間起至104年8月27日為警查獲止之犯行,於密接時間、同一地點反覆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行為,是其行為於概念上應評價為集合犯,以一罪論處。
被告謝學章、陳式金、鄔文傑有上開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謝學章、陳國儀、陳式金、鄔文傑媒介、容留應召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行為藉以營利,所為足以影響社會善良風氣,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四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分工情形、所生危害、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等所有且供本案犯罪之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珮儒提起公訴、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號 │持有人/ 所│搜索地點 │名稱 │數量 │
│ │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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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被告陳國儀│機房: │桌上型主機(含主機、螢幕、鍵盤│2組 │
│ │ │、賴孟玟 │臺北市大同區重│、滑鼠) │ │
│ │ │ │慶北路3段236巷├───────────────┼──────┤
│ │2 │ │44弄6號4樓 │筆記型電腦(含滑鼠) │1組 │
│ │ │ │ ├───────────────┼──────┤
│ │3 │ │ │監視攝影機 │4支 │
│ │ │ │ ├───────────────┼──────┤
│ │4 │ │ │監視攝影機主機 │2臺 │
│ │ │ │ ├───────────────┼──────┤
│ │5 │ │ │印表機 │1臺 │
│ │ │ │ ├───────────────┼──────┤
│ │6 │ │ │無線路由器 │1臺 │
│ │ │ │ ├───────────────┼──────┤
│ │7 │ │ │行動電話(in focus黑色、097936│17支 │
│ │ │ │ │4841、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Z0000000000、in focuZ000000000│ │
│ │ │ │ │1、XERER黑色、0000000000、0909│ │
│ │ │ │ │175397、0000000000、ASUS黑色、│ │
│ │ │ │ │0000000000、NOKIZ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SONY黑色、00000000│ │
│ │ │ │ │27、0000000000) │ │
│ │ │ │ ├───────────────┼──────┤
│ │8 │ │ │易付卡儲值卡 │9張 │
│ │ │ │ ├───────────────┼──────┤
│ │9 │ │ │易付卡儲值卡(已使用) │11張 │
│ │ │ │ ├───────────────┼──────┤
│ │10│ │ │行動電話門號卡(SIM卡已拔除) │34張 │
│ │ │ │ ├───────────────┼──────┤
│ │11│ │ │Nano SIM轉接卡(卡已拔除) │3張 │
│ │ │ │ ├───────────────┼──────┤
│ │12│ │ │行動電話門號卡(含SIM卡) │2張 │
│ │ │ │ ├───────────────┼──────┤
│ │13│ │ │帳冊 │1本 │
│ │ │ │ ├───────────────┼──────┤
│ │14│ │ │小姐名冊 │1批 │
│ │ │ │ ├───────────────┼──────┤
│ │15│ │ │客人名冊 │1批 │
│ │ │ │ ├───────────────┼──────┤
│ │16│ │ │性交易名冊 │1批 │
│ │ │ │ ├───────────────┼──────┤
│ │17│ │ │教戰手冊 │2本 │
│ │ │ │ ├───────────────┼──────┤
│ │18│ │ │無線網路分享器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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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 │被告謝學章│被告謝學章住所│104年4月份帳單 │5張 │
│ │ │ │:臺北市大同區├───────────────┼──────┤
│ │2 │ │重慶北路3段23 │尋芳客名單 │11張 │
│ │ │ │6巷25弄4號1樓 ├───────────────┼──────┤
│ │3 │ │ │旅店名單 │15張 │
│ │ │ │ ├───────────────┼──────┤
│ │4 │ │ │筆記本 │2本 │
│ │ │ │ ├───────────────┼──────┤
│ │5 │ │ │美圖手機 │1支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6 │ │ │HTC手機 │1支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7 │ │ │NOKIA手機 │1支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三│1 │被告謝學章│性交易場所:臺│贓款(新臺幣) │10萬元 │
│ │ │ │北市中山區新生├───────────────┼──────┤
│ │2 │ │北路3段1號13樓│贓款(人民幣) │2,485 元 │
│ │ │ │之1 ├───────────────┼──────┤
│ │3 │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1本 │
│ │ │ │ ├───────────────┼──────┤
│ │4 │ │ │往來港澳通行證 │1本 │
│ │ │ │ ├───────────────┼──────┤
│ │5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1本 │
│ │ │ │ ├───────────────┼──────┤
│ │6 │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1張 │
│ │ │ │ ├───────────────┼──────┤
│ │7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 │1張 │
│ │ │ │ ├───────────────┼──────┤
│ │8 │ │ │潤滑劑(大瓶) │4瓶 │
│ │ │ │ ├───────────────┼──────┤
│ │9 │ │ │潤滑劑(小瓶) │1瓶 │
│ │ │ │ ├───────────────┼──────┤
│ │10│ │ │潤滑劑(HOT KISS CREAM) │1瓶 │
│ │ │ │ ├───────────────┼──────┤
│ │11│ │ │數位保險套 │2盒 │
│ │ │ │ ├───────────────┼──────┤
│ │12│ │ │PLAYBOY保險套 │1盒 │
│ │ │ │ ├───────────────┼──────┤
│ │13│ │ │蕾雅保險套 │288個 │
│ │ │ │ ├───────────────┼──────┤
│ │14│ │ │超力家庭號保險套 │24個 │
│ │ │ │ ├───────────────┼──────┤
│ │15│ │ │0.02HYDRO保險套 │18個 │
│ │ │ │ ├───────────────┼──────┤
│ │16│ │ │可後安避孕藥 │1錠 │
│ │ │ │ ├───────────────┼──────┤
│ │17│ │ │記帳本 │1本 │
│ │ │ │ ├───────────────┼──────┤
│ │18│ │ │螢幕 │1臺 │
│ │ │ │ ├───────────────┼──────┤
│ │19│ │ │監視器主機 │1臺 │
│ │ │ │ ├───────────────┼──────┤
│ │20│ │ │滑鼠 │1個 │
│ │ │ │ ├───────────────┼──────┤
│ │21│ │ │路由器 │1臺 │
│ │ │ │ ├───────────────┼──────┤
│ │22│ │ │監視器鏡頭 │4支 │
│ │ │ │ ├───────────────┼──────┤
│ │23│ │ │紙巾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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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 │被告謝學章│性交易場所:臺│監視器主機(含滑鼠) │1組 │
│ │ │ │北市新生北路3 ├───────────────┼──────┤
│ │2 │ │段1號9樓之17 │螢幕 │1個 │
│ │ │ │ ├───────────────┼──────┤
│ │3 │ │ │路由器 │1臺 │
│ │ │ │ ├───────────────┼──────┤
│ │4 │ │ │監視器鏡頭 │3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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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 │被告陳式金│被告陳式金租屋│UTEC行動電話手機 │1支 │
│ │ │ │處:臺北市中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區新生北路2段1│ │ │
│ │ │ │08號8樓之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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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 │徐鳳姑 │性交易場所:臺│營業所得(新臺幣) │9萬5,000元 │
│ │ │ │北市中山區新生├───────────────┼──────┤
│ │2 │ │北路2段108號10│營業所得(新臺幣) │3,000元 │
│ │ │ │樓之19 ├───────────────┼──────┤
│ │3 │ │ │潤滑液 │4罐 │
│ │ │ │ ├───────────────┼──────┤
│ │4 │ │ │保險套 │6盒 │
│ │ │ │ │ │(其中1盒已 │
│ │ │ │ │ │拆封) │
│ │ │ │ ├───────────────┼──────┤
│ │5 │ │ │監視器主機 │1臺 │
│ │ │ │ ├───────────────┼──────┤
│ │6 │ │ │針孔鏡頭組 │2組 │
│ │ │ │ ├───────────────┼──────┤
│ │7 │ │ │監視器螢幕 │1臺 │
│ │ │ │ ├───────────────┼──────┤
│ │8 │ │ │收音器材 │1組 │
│ │ │ │ ├───────────────┼──────┤
│ │9 │ │ │InFocus牌行動電話手機 │1支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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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 │MILAWATI │性交易處所:臺│性交易所得(新臺幣) │3,000元 │
│ │ │ │北市中山區林森│ │ │
│ │ │ │北路286號7樓之│ │ │
│ │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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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 │KAYAH │性交易處所:臺│性交易所得(新臺幣) │3,000元 │
│ │ │RATNASARI │北市中山區新生├───────────────┼──────┤
│ │2 │ │北路2段108號8 │保險套 │6個 │
│ │ │ │樓之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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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 │朱春芹 │性交易處所:臺│性交易所得(新臺幣) │3,000元 │
│ │ │ │北市中山區林森│ │ │
│ │ │ │北路286號7樓之│ │ │
│ │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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