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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珮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審易字第732號),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珮禎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犯罪事實部分更正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行至倒數第2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沈心惠、羅筱彤、張益禎、張逸軒等人,使沈心惠等4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或購買點數而分別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呂珮禎所有上開金融機構帳戶」更正為「於本判決附表各編號『詐騙方法』欄所示時間及方式,分別詐騙沈心惠、羅筱彤、張益禎及張逸軒,致該4人不疑有他,分別依指示至如本判決附表各編號『轉帳時間、地點』欄所示之處,將本判決附表各編號『轉帳金額與轉入銀行』欄所示之款項轉入呂珮禎之上揭中華郵局帳戶」。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珮禎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104年度審易字第732號卷《下稱審理卷》第26頁)。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核被告呂珮禎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單一交付行為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其先前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及中華郵局2帳戶助其向被害人即告訴人沈心惠、羅筱彤、張益禎及張逸軒4人詐騙金錢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可言,是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亦無須論以被告有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因缺錢欲向借款公司借款即隨意提供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幫助詐財,使被害人即告訴人4人受有財產上損失,影響社會秩序之安定,行為殊無足取,惟於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並與部分告訴人之沈心惠與張益禎2人達成和解,於104年5月4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各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1萬5千元與告訴人沈心惠、張益禎以為賠償,告訴人2人均表示願原諒被告並予其自新機會,此有本院104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71號及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72號和解筆錄等件在卷可證,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兼衡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被告僅有一交付帳戶之行為,涉案程度較低且幫助程度有限暨告訴人之一張逸軒已取回受詐騙款項,無實際財產上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另被告前未曾有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審理卷第5頁)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已有悔意,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方法 │轉帳時間、地│轉帳金額及轉入銀行│
│ │ │ │點 │ │
├──┼───┼─────────┼──────┼─────────┤
│ 1 │沈心惠│103年11月11日晚間6│103年11月11 │轉帳新臺幣29,988元│
│ │ │時14分許,沈心惠在│日晚間7時10 │至被告郵局帳戶 │
│ │ │其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分許,於臺南│ │
│ │ │路158巷19號住處, │市永康區永大│ │
│ │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撥│路2段1532號 │ │
│ │ │來之電話,向沈心惠│臺灣中小企業│ │
│ │ │詐稱:其購買耳環,│銀行永大分行│ │
│ │ │因工作人員疏失誤植│ATM │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 │ │
│ │ │被連續扣款12個月,│ │ │
│ │ │要協助其取消設定並│ │ │
│ │ │通知銀行協助處理等│ │ │
│ │ │語,嗣該詐騙集團另│ │ │
│ │ │名不詳成員即假冒銀│ │ │
│ │ │行人員,要求沈心惠│ │ │
│ │ │前往ATM操作,而依 │ │ │
│ │ │指示轉帳入對方郵局│ │ │
│ │ │帳號。 │ │ │
├──┼───┼─────────┼──────┼─────────┤
│ 2 │羅筱彤│103年11月11日下午5│103年11月11 │轉帳新臺幣28,045元│
│ │ │時56分許,在桃園市│日於桃園市中│至被告郵局帳戶 │
│ │ │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壢區中大路 │ │
│ │ │女二舍,接獲詐騙集│300 號全家便│ │
│ │ │團成員、自稱露天拍│利商店中央三│ │
│ │ │賣賣家巴黎草莓之會│店內設置之 │ │
│ │ │計人員電話,向其誆│ATM │ │
│ │ │稱:其於103年9月間│ │ │
│ │ │,與其交易出了問題│ │ │
│ │ │,因超商店員刷條碼│ │ │
│ │ │時,刷到批發的條碼│ │ │
│ │ │,因此多了12筆同樣│ │ │
│ │ │訂單,會在當天晚間│ │ │
│ │ │自其帳戶扣款等語,│ │ │
│ │ │嗣該詐騙集團另名成│ │ │
│ │ │員假冒郵局行員,要│ │ │
│ │ │其去刷卡以便知道是│ │ │
│ │ │否扣款等情。 │ │ │
├──┼───┼─────────┼──────┼─────────┤
│ 3 │張益禎│103年11月11日晚間6│103年11月11 │轉帳新臺幣15,429元│
│ │ │時45分許,張益禎接│日晚間7時10 │至被告郵局帳戶 │
│ │ │獲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分許,在臺北│ │
│ │ │冒網路賣家之電話,│市大同區重慶│ │
│ │ │向其偽稱:其於103 │北路2段50號 │ │
│ │ │年9月21日購買商品 │國泰世華銀行│ │
│ │ │的程序錯誤,導致設│所屬ATM │ │
│ │ │定分期付款,如不解│ │ │
│ │ │除,將被重複扣款等│ │ │
│ │ │語。 │ │ │
├──┼───┼─────────┼──────┼─────────┤
│ 4 │張逸軒│103年11月11日晚間7│103年11月11 │轉帳新臺幣21,085元│
│ │ │時許,接獲自稱露天│日晚間7時31 │元至被告郵局帳戶。│
│ │ │拍賣網站的賣家,向│分許,在臺北│共 │
│ │ │其假稱:因其曾在7 │市中正區牯嶺│ │
│ │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街73號彰化 │ │
│ │ │站購物,因作業疏失│銀行所屬ATM │ │
│ │ │,把其單筆訂單誤列│ │ │
│ │ │為批發訂單,變成伊│ │ │
│ │ │購物資料多訂12次,│ │ │
│ │ │如果取消,伊會請郵│ │ │
│ │ │局客服與其聯絡等語│ │ │
│ │ │,該詐騙集團另名成│ │ │
│ │ │員即假冒郵局人員,│ │ │
│ │ │要其至ATM操作解除 │ │ │
│ │ │設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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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956號
被告呂珮禎 女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珮禎明知借款無須交付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且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提供他人使用,有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待騙徒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得逞致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予提領運用之可能,竟為牟順利取得貸款金錢,仍基於縱有人使用其金融帳戶以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下午4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靜心小學門口,將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華郵政文山興隆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華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2人,供該2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沈心惠、羅筱彤、張益禎、張逸軒等人,使沈心惠等4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或購買點數而分別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呂珮禎所有上開金融機構帳戶。
嗣後因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前情。
二、案經沈心惠、羅筱彤、張益禎、張逸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呂珮禎之供述 │1、伊因急需用錢,在網路上 │
│ │ │ 找到借款公司欲借款,該 │
│ │ │ 公司要伊提供身分證及汽 │
│ │ │ 車駕照影本,及中華郵局 │
│ │ │ 、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 │
│ │ │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等情 │
│ │ │ ,伊於103年11月11日下午│
│ │ │ 4時15分許在靜心小學門口│
│ │ │ ,將上開物品交給對方派 │
│ │ │ 來的2名業務之事實。 │
│ │ │2、伊不知道告訴人沈心惠等 │
│ │ │ 人遭騙取金額,匯入其中 │
│ │ │ 華郵局帳戶之事實。 │
│ │ │3、伊向該公司借款新臺幣( │
│ │ │ 下同)2萬元,未借得任何│
│ │ │ 款項之事實。 │
├──┼──────────┼─────────────┤
│ 2 │告訴人沈心惠、羅筱彤│全部犯罪事實。 │
│ │、張益禎、張逸軒之指│ │
│ │訴 │ │
├──┼──────────┼─────────────┤
│ 3 │被告呂珮禎申用之中華│佐證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事實│
│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 │
│ │行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 │
│ │細、GASH點數卡付款使│ │
│ │用證明9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徐 仕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方法 │轉帳、購買點│匯款金額、轉入銀行│
│ │ │ │數時間、地點│及購買點數 │
├──┼───┼─────────┼──────┼─────────┤
│ 1 │沈心惠│103年11月11日晚間6│1、第1筆轉帳│1、第1筆匯2萬2,998│
│ │ │時14分許,沈心惠在│時間:103年 │ 元入某郵局帳號 │
│ │ │其臺南市永康區中山│11月11日晚間│ 000000000000000│
│ │ │路158巷19號住處, │6時59分許, │ 7680號帳戶; │
│ │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撥│在臺南市永康│ │
│ │ │來之電話,向沈心惠│區永大路2段 │ │
│ │ │詐稱:其購買耳環,│1532號臺灣中│ │
│ │ │因工作人員疏失誤植│小企業銀行永│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大分行; │ │
│ │ │被連續扣款12個月,│2、第2筆於 │2、第2筆匯2萬9, │
│ │ │要協助其取消設定並│103年11月11 │ 988元入中華郵局│
│ │ │通知銀行協助處理等│日晚間7時10 │ 帳戶。 │
│ │ │語,嗣該詐騙集團另│分許,地點同│(註:第1筆非被告 │
│ │ │名不詳成員即假冒銀│上; │提供之上開帳戶) │
│ │ │行人員,要求沈心惠│3、購買GASH │3、購買9張點數卡,│
│ │ │前往ATM操作,而依 │點數卡9張之 │ 價值4萬5,000元 │
│ │ │指示轉帳入對方郵局│地點均在臺南│ │
│ │ │帳號,又要其購買 │市永康區永大│ │
│ │ │GASH點數卡9張等情 │路2段1266號 │ │
│ │ │。 │全家超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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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羅筱彤│103年11月11日下午5│1、第1筆轉帳│1、第1筆轉帳匯款 │
│ │ │時56分許,在桃園市│時間:不詳,│6,512元至中壢環北 │
│ │ │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地點:桃園市│郵局帳號000-000000│
│ │ │女二舍,接獲詐騙集│中壢區中大路│00000000號帳戶內;│
│ │ │團成員、自稱露天拍│300號全家便 │ │
│ │ │賣賣家巴黎草莓之會│利商店中央三│ │
│ │ │計人員電話,向其誆│店; │ │
│ │ │稱:其於103年9月間│2、第2筆時 │2、第2筆匯款2萬 │
│ │ │,與其交易出了問題│間:不詳,地│8,045元入中華郵局 │
│ │ │,因超商店員刷條碼│點同上 │帳戶。 │
│ │ │時,刷到批發的條碼│ │(註:第1筆非被告 │
│ │ │,因此多了12筆同樣│ │提供之上開帳戶) │
│ │ │訂單,會在當天晚間│ │ │
│ │ │自其帳戶扣款等語,│ │ │
│ │ │嗣該詐騙集團另名成│ │ │
│ │ │員假冒郵局行員,要│ │ │
│ │ │其去刷卡以便知道是│ │ │
│ │ │否扣款等情。 │ │ │
├──┼───┼─────────┼──────┼─────────┤
│ 3 │張益禎│103年11月11日晚間6│103年11月11 │轉帳匯款1萬5,429元│
│ │ │時45分許,張益禎接│日晚間7時10 │入中華郵局帳戶。共│
│ │ │獲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分許,在臺北│1筆。 │
│ │ │冒網路賣家之電話,│市大同區重慶│ │
│ │ │向其偽稱:其於103 │北路2段50號 │ │
│ │ │年9月21日購買商品 │國泰世華銀行│ │
│ │ │的程序錯誤,導致設│。 │ │
│ │ │定分期付款,如不解│ │ │
│ │ │除,將被重複扣款等│ │ │
│ │ │語。 │ │ │
├──┼───┼─────────┼──────┼─────────┤
│ 4 │張逸軒│103年11月11日晚間7│103年11月11 │匯款2萬1,085元入中│
│ │ │時許,接獲自稱露天│日晚間7時31 │華郵局帳戶。共1筆 │
│ │ │拍賣網站的賣家,向│分許,在臺北│。 │
│ │ │其假稱:因其曾在7 │市中正區牯嶺│ │
│ │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街73號台電輸│ │
│ │ │站購物,因作業疏失│變電處 │ │
│ │ │,把其單筆訂單誤列│ │ │
│ │ │為批發訂單,變成伊│ │ │
│ │ │購物資料多訂12次,│ │ │
│ │ │如果取消,伊會請郵│ │ │
│ │ │局客服與其聯絡等語│ │ │
│ │ │,該詐騙集團另名成│ │ │
│ │ │員即假冒郵局人員,│ │ │
│ │ │要其至ATM操作解除 │ │ │
│ │ │設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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