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訴,893,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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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賢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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