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附民,503,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高儷瑛
被 告 徐祥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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