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附民,577,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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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被 告 林四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428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8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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