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附民,823,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23號
原 告 高詩茹
被 告 呂怡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3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36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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