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金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279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