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高儷瑛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之住戶
- (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下午6時許,
- (二)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2年11月24日下午4時4
- (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2年12月15日上午9時許,在公
- (四)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2年12月15日下午12時
- (五)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2年12月16日下午2時許
- (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1月17日下午4時40分許,
- (七)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3年1月19日下午3時許
- (八)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3年1月24日下午4時14
- (九)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1月25日下午4時22分許至
- (十)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3年2月2日下午2時許,
- (十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2月19日下午6時50分許
- (十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2月26日下午3時33分許
- (十三)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3年3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公
- 二、案經徐祥富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未於
-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高儷瑛固坦承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之(一)至(
- (一)被告高儷瑛確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之(一)至(十三)
- (二)關於公然侮辱部分:被告高儷瑛雖辯稱事出有因,乃因告
- (三)關於誹謗部分:被告高儷瑛雖辯稱告訴人徐祥富為社區管
- 二、至被告高儷瑛所稱偵查中未收到103年7月24日傳票何以有該
- 三、綜上所述,被告高儷瑛未經合理查證,僅憑一己主觀臆斷,
-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核被告高儷瑛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一)、(三)、(六)
- (二)爰審酌被告高儷瑛與告訴人徐祥富因住戶保全管理及服務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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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752號、103年度偵字第24763號、103年度偵字第24765號、103年度偵字第24766號、103年度偵字第25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儷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儷瑛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之住戶,徐祥富(其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811號判決)則為前開大廈之保全人員,緣高儷瑛與徐祥富間因社區問題素有嫌隙,長期不睦,高儷瑛竟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行為,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下午6時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不要臉的事情太多太多了」、「我把你不要臉的東西講出去喔」等語公然辱罵徐祥富。
(二)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2年11月24日下午4時44分許至5時12分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徐祥富曾稱「找一隻狗來做主委」、「找一隻豬來做主委」等語,即指摘徐祥富曾辱罵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鈺潔為豬或狗之行為;
並以「瘋子」等語辱罵徐祥富。
(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2年12月15日上午9時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你就是不要臉」「你不是不要臉嗎?」等語辱罵徐祥富。
(四)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2年12月15日下午12時34分許至3時37分許,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徐祥富曾稱「找一隻狗來做主委」、「找一隻豬來做主委」等語,即指摘徐祥富曾辱罵吳鈺潔為豬或狗之行為;
並以「皓呆(臺語)、為非作歹」等語辱罵徐祥富。
(五)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2年12月16日下午2時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你看你要怎麼樣為非作歹」等語辱罵徐祥富;
復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徐祥富曾稱「帶一隻狗來做主委」、「帶一隻豬來做主委」等語,即指摘徐祥富曾辱罵吳鈺潔為豬或狗之行為。
(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1月17日下午4時40分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不要臉」等語辱罵徐祥富。
(七)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3年1月19日下午3時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不知羞恥」、「流氓」等語辱罵徐祥富;
復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徐祥富曾稱「帶一隻狗來做主委」、「帶一隻豬來做主委」等語,即指摘徐祥富曾辱罵吳鈺潔為豬或狗之行為。
(八)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3年1月24日下午4時14分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你不要臉的事情太多了」等語辱罵徐祥富;
復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徐祥富曾稱「帶一隻狗來做主委」、「帶一隻豬來做主委」等語,即指摘徐祥富曾辱罵吳鈺潔為豬或狗之行為。
(九)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1月25日下午4時22分許至4時56分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不知見笑(臺語)、孬種」等語辱罵徐祥富。
(十)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103年2月2日下午2時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徐祥富曾稱「帶一隻狗來做主委」、「帶一隻豬來做主委」等語,即指摘徐祥富曾辱罵吳鈺潔為豬或狗之行為,並以「不知見笑(臺語)」等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
(十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2月19日下午6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39分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這個管理員就是不要臉」、「不知道見笑(臺語)、不要臉」等語辱罵徐祥富。
(十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2月26日下午3時33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不知見笑(臺語)、不知羞恥」等語辱罵徐祥富。
(十三)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3年3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意圖散布於眾,指摘徐祥富曾稱「牽一隻狗來當主委」、「牽一隻豬來當主委」等語,即指摘徐祥富曾辱罵吳鈺潔為豬或狗之行為。
二、案經徐祥富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並審酌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係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高儷瑛固坦承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之(一)至(十三)所示之時、地,分別為上開之言詞,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是因為徐祥富一直騷擾我,而且管理員的言行舉止是可受公評,也是因為徐祥富關心伊的婚姻狀況,伊才會有這樣的反應,伊只是跟徐祥富理論,要確認是他講的話,且斯時吳鈺潔都不在場,徐祥富罵伊的都沒有錄到云云。
經查:
(一)被告高儷瑛確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之(一)至(十三)所示之時、地,分別為上開之言詞辱罵及以上開言詞指摘徐祥富等情,除據告訴人徐祥富於偵查中指陳明確外(見103年度他字第4983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徐祥富提出與被告高儷瑛如附表所示之對話錄音光碟內容無訛,有該錄音光碟2片及本院103年8月6日勘驗筆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4頁背面),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關於公然侮辱部分:被告高儷瑛雖辯稱事出有因,乃因告訴人徐祥富之騷擾始為相關言論,所述乃係事實,並非侮辱言詞云云。
惟:1.按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之構成要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案犯罪事實欄一之(一)至(十三)所示之各案發生時間分別如附表所示,發生地點均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大廳,係進出該處之鄰居、訪客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情況自明。
2.本案被告高儷瑛在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言詞時,均係與告訴人徐祥富對話,言詞間確實分別有稱「不要臉的事情太多太多了」、「我把你不要臉的東西講出去喔」、「瘋子」、「你就是不要臉」「你不是不要臉嗎?」、「皓呆(臺語)」、「為非作歹」、「你看你要怎麼樣為非作歹」、「不要臉」、「不知羞恥」、「流氓」、「你不要臉的事情太多了」、「不知見笑(臺語)」、「孬種」、「這個管理員就是不要臉」等語,迄至於本院審理時,被告高儷瑛仍陳稱所罵告訴人徐祥富上開言詞僅是找徐祥富理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26頁),顯見被告高儷瑛辱罵之對象確係告訴人徐祥富無誤。
3.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之反面解釋參照)。
至「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倘僅謾罵而未指有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
申言之,公然侮辱與誹謗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尚有本質之不同,即公然侮辱係行為人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謾罵、嘲弄之謂;
而誹謗則指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而言。
綜觀被告高儷瑛分別為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言詞之前後內容,雖係因對於告訴人徐祥富之服務態度、對話過程、於他案訴訟所衍生之爭執而起,然此部分僅為犯罪動機之屬,無解其言詞內容乃抽象謾罵之性質,亦非指摘、傳述具體事實,而「不要臉」、「流氓」、「皓呆(臺語)」、「瘋子」、「為非作歹」、「不知羞恥」等語確屬不雅,用於評價他人時,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言語,足認致使告訴人徐祥富之名譽因而遭受貶抑。
且被告高儷瑛於與告訴人徐祥富發生爭執時,對告訴人徐祥富稱上開等語,在大廈大廳之公共區域,乃多數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足使在場之人聽聞並由告訴人徐祥富得以進行錄音之音量,以前開言詞指稱在場之告訴人徐祥富,自足認被告高儷瑛主觀上有侮辱、貶損告訴人徐祥富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甚明。
(三)關於誹謗部分:被告高儷瑛雖辯稱告訴人徐祥富為社區管理員,所為相關言論為可受公評,並無誹謗云云。
惟:1.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
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
若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有為如犯罪事實一之(二)、(四)、(五)、(七)、(八)、(十)、(十三)之言詞,已如前述,而觀諸其內容所述,均係針對告訴人徐祥富與該大樓主委,指摘告訴人徐祥富曾稱找一隻豬或狗來當主委等節,然針對上開所述內容,被告並無其他證據顯示有所查證,況被告更自承:伊於103年1月20日沒有錄音,當天亦沒有他人在場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4983號卷第78頁背面、第79頁),亦未見被告高儷瑛提出絲毫憑據以佐其實,足徵被告顯係出於重大輕率發表上揭言論,且經核閱全卷事證,亦查無認定該情為真實之證據,自難遽認被告指摘之上情為真,依前揭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被告仍應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
2.另刑法第311條各款就行為人善意發表言論,固設有免除刑責之事由,惟細觀附表所述編號二、四、五、七、八、十、十三之所述內容全文,除被告高儷瑛一己個人主觀毫無真憑確據評論,大部分係對告訴人謾罵性、情緒性言詞,以「「帶一隻狗來做主委」、「帶一隻豬來做主委」等字句表達,實難認被告高儷瑛係出於「善意」所為「適當」評論,亦與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事由不符,復查無同條第2款、第4款之事由,是被告高儷瑛之誹謗行為,當無刑法第311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二、至被告高儷瑛所稱偵查中未收到103年7月24日傳票何以有該日之詢問筆錄及偵查中勘驗光碟被告高儷瑛不在場等情(見本院卷第127頁),經查,被告所稱103年7月24日之偵訊並未收到傳票一節,其卷內筆錄記載乃因檢察事務官於103年7月17日偵查庭當庭告知被告庭期為103年7月24日(見103年度他字第4983號卷第74頁背面),再者,起訴所載之光碟均經本院翔實勘驗,故本案事證已明,被告高儷瑛所稱均與本件無關,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高儷瑛未經合理查證,僅憑一己主觀臆斷,率爾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詞,而公然謾罵告訴人,主觀上確有公然侮辱及誹謗故意甚明,本案事證既明,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高儷瑛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一)、(三)、(六)、(九)、(十一)、(十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二)、(四)、(五)、(七)、(八)、(十)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又其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誹謗罪處斷。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二)內既已載明被告上開言語指摘告訴人徐祥富之事實,且被告高儷瑛在同一時、地,接續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語,「瘋子」等語顯然是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誹謗部分顯經起訴,且與公然侮辱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加以審究,附此說明。
而被告高儷瑛於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同一時、地,接續多次公然對告訴人徐祥富為侮辱話語,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應認係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起訴認為數罪併罰,容有未恰,亦附此敘明。
又被告高儷瑛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先後之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高儷瑛與告訴人徐祥富因住戶保全管理及服務所衍生之相關糾紛而互有口角爭執,未能盡力克制己身情緒為理性之溝通解決,或再尋求合法途徑解決相關問題,率爾以言詞辱罵對方,增加彼此嫌隙,亦引發更多紛爭,是其所為實非可取,應予以非難;
雙方均未能互相道歉取得對方諒解,所造成彼此因人格受到貶損而身、心受創之程度,兼衡渠等分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現職收入、撫養人口、目前之身體健康狀況暨檢察官具體求刑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 起訴書 │ 日期 │ 譯文內容 │宣告刑 │
├──┼─────┼───────┼──────────────────────┼─────┤
│一 │起訴書所載│民國102年11月 │18︰06~18︰08 │高儷瑛犯公│
│ │犯罪事實㈡│14日 │高儷瑛:把不實的東西拿出來污衊我,喔!你這個│然侮辱罪,│
│ │1 │ │ 管理員沒有道德,在別人…在住戶面前做│處拘役拾日│
│ │ │ │ 表面工夫,在背後…真的是(台語)…不│,如易科罰│
│ │ │ │ 要臉的事情太多太多了。 │金,以新臺│
│ │ │ │徐祥富:又說不要臉喔,一罪一罰。 │幣壹仟元折│
│ │ │ │高儷瑛:對!沒錯!一罪一罰。 │算壹日。 │
│ │ │ │徐祥富:啊!好! │ │
│ │ │ │高儷瑛:我把你不要臉的東西講出去喔。 │ │
├──┼─────┼───────┼──────────────────────┼─────┤
│二 │起訴書所載│102年11月24日 │16︰44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牽一隻豬來這做主委喔,那是他講的,管│謗罪,處拘│
│ │2 │ │ 理員講的喔,喔!牽一隻豬啦,牽一隻豬│役拾伍日,│
│ │ │ │ 來這做主委啦,啊!妳會打人,是不是流 │如易科罰金│
│ │ │ │ 氓?(全程台語) │,以新臺幣│
│ │ │ │徐祥富:來!高小姐,來! │壹仟元折算│
│ │ │ │高儷瑛:(語意不清),都是管理員講。 │壹日。 │
│ │ │ │徐祥富:來! │ │
│ │ │ │高儷瑛:(距離太遠,語意不清)。 │ │
│ │ │ │ │ │
│ │ │ │16:45:17 │ │
│ │ │ │徐祥富:來!你剛剛講什麼? │ │
│ │ │ │高儷瑛:你說的牽一隻豬來這做主委,本來說牽一│ │
│ │ │ │ 隻狗來這做主委,那是之前。 │ │
│ │ │ │徐祥富:你承不承認了喔? │ │
│ │ │ │高儷瑛:喔!(語意不清) │ │
│ │ │ │ │ │
│ │ │ │16:45:52 │ │
│ │ │ │徐祥富:講清楚!妳講什麼?妳說我什麼? │ │
│ │ │ │高儷瑛:妳說…妳說…牽一隻…本來說牽一隻狗來│ │
│ │ │ │ 這做主委,那是之前,先前講的,那,昨│ │
│ │ │ │ 天說,牽一隻豬來做主委(全程台語)。│ │
│ │ │ │徐祥富:喔!這樣子喔。 │ │
│ │ │ │高儷瑛:ㄟ。是這樣子。 │ │
│ │ │ │徐祥富:那妳不更正? │ │
│ │ │ │高儷瑛:我為什麼要更正? │ │
│ │ │ │徐祥富:不更正? │ │
│ │ │ │高儷瑛:那是你講的啊!你講的啊!(語意不清)你│ │
│ │ │ │ 要去提告,是你講的。 │ │
│ │ │ │徐祥富:現在民國102年11月24日。 │ │
│ │ │ │ │ │
│ │ │ │ │ │
│ │ │ │16︰47~16︰49 │ │
│ │ │ │高儷瑛:進去,5點35分離開,工作日子上面他寫 │ │
│ │ │ │ 的喔。 │ │
│ │ │ │徐祥富:去告!妳已經提告了,不要再跟總幹事吵│ │
│ │ │ │ 。 │ │
│ │ │ │高儷瑛:對!你最好…你最好…你最好…。 │ │
│ │ │ │徐祥富:你明天到法院講…明天到法院講。你不要│ │
│ │ │ │ 吵!走開!你準備挨告喔。 │ │
│ │ │ │高儷瑛:你最好把證據拿出來,告?瘋子! │ │
│ │ │ │徐祥富:你不澄清喔?(語意不清)好!好! │ │
│ │ │ │ │ │
│ │ │ │ │ │
│ │ │ │ 17:08~17︰10 │ │
│ │ │ │高儷瑛:你先前…你寫那些沒有用啊明天到法院講│ │
│ │ │ │ !你寫那些沒有用啊! │ │
│ │ │ │徐祥富:來!我讓妳有…我讓妳有機會再澄清一次│ │
│ │ │ │ ,妳再說一遍。 │ │
│ │ │ │高儷瑛:你…再說一遍,你會拿出去嗎?你會拿出 │ │
│ │ │ │ 去嗎? │ │
│ │ │ │徐祥富:再說一遍,妳不要管。 │ │
│ │ │ │高儷瑛:你先前…。 │ │
│ │ │ │徐祥富:妳不要管,等一下,停,妳要考慮我這一│ │
│ │ │ │ 次是給你最後一次澄清的機會喔。 │ │
│ │ │ │高儷瑛:對!對!對!我敢講,就是這樣。 │ │
│ │ │ │徐祥富:好! │ │
│ │ │ │高儷瑛:你先前,你說,找了一隻狗來這做主委(│ │
│ │ │ │ 台語),喔! │ │
│ │ │ │徐祥富:你要確定我有說過這句話喔!我如果我們│ │
│ │ │ │ 有說這句話我告妳。 │ │
│ │ │ │高儷瑛:好!今天下午4點左右…。 │ │
│ │ │ │徐祥富:來!從頭開始,妳說,幾天前怎麼樣?幾│ │
│ │ │ │ 天前怎麼樣?妳說。 │ │
│ │ │ │高儷瑛:你說,幾天前,你這個徐祥富,你這個不│ │
│ │ │ │ 會拿出去嗎!你這個怎麼會拿出去!你幾│ │
│ │ │ │ 天前你這個徐祥富說,啊!找一隻狗來做│ │
│ │ │ │ 主委(台語),啊今天!今天幾號?24號 │ │
│ │ │ │ 喔,11月24號,你改口說,找一隻狗…找│ │
│ │ │ │ 一隻豬,找了一隻豬來做主委啦(台語)│ │
│ │ │ │ ,啊!你這個要拿出去喔!因為確實我(語│ │
│ │ │ │ 意不清),你講找一隻狗換成找一隻豬(│ │
│ │ │ │ 台語),幾個鐘頭之前(語意不清)。 │ │
│ │ │ │徐祥富:等一下,我接一下電話…(接電話中)…來│ │
│ │ │ │ 繼續講完(台語)。 │ │
│ │ │ │高儷瑛:(語意不清)我女婿講…(語意不清)。│ │
│ │ │ │徐祥富:(語意不清)太混亂了,然後怎麼樣? │ │
│ │ │ │ │ │
│ │ │ │ │ │
│ │ │ │17:10~17︰12 │ │
│ │ │ │高儷瑛:找一隻狗來做主委(台語),你今天下午│ │
│ │ │ │ 。4點左右,改口說,不是找一隻狗是找 │ │
│ │ │ │ 一隻豬啊,是找一隻豬來這做主委(台語│ │
│ │ │ │ )。 │ │
│ │ │ │徐祥富:你確定了喔,不更改了喔。 │ │
│ │ │ │高儷瑛:我跟你說啦,反正喔…什麼時候喔…有時│ │
│ │ │ │ 候這是會混掉了,因為我沒有錄下來,我│ │
│ │ │ │ 怕會混掉。 │ │
│ │ │ │徐祥富:現在高小姐,我跟妳講。 │ │
│ │ │ │高儷瑛:我會混掉。 │ │
│ │ │ │徐祥富:我不跟妳計較,妳話裡面講主委豬跟狗。│ │
│ │ │ │高儷瑛:我不知道。 │ │
│ │ │ │徐祥富:妳說的喔!妳剛剛講的喔。 │ │
│ │ │ │高儷瑛:找了一隻豬…找了一隻狗來做主委(台語│ │
│ │ │ │ )。 │ │
│ │ │ │徐祥富:妳說,我有講過這些話? │ │
│ │ │ │高儷瑛:對!啊下來我問…。 │ │
│ │ │ │徐祥富:妳到時候到法院不要講說,妳都忘記了喔│ │
│ │ │ │ 。 │ │
│ │ │ │高儷瑛:啊時間點…。 │ │
│ │ │ │徐祥富:來!說一下,現在今天幾月幾號?說一遍│ │
│ │ │ │ 。 │ │
│ │ │ │高儷瑛:啊!今天11月24號啊。 │ │
│ │ │ │徐祥富:大概幾點? │ │
│ │ │ │高儷瑛:什麼大概幾點? │ │
│ │ │ │徐祥富:現在…現在時間,到時候說妳都忘記,現│ │
│ │ │ │ 在大概幾點。 │ │
│ │ │ │高儷瑛:啊對!妳就要錄音就對嗎(台語)! │ │
│ │ │ │徐祥富:對! │ │
│ │ │ │高儷瑛:啊就是幾天前你講找了一隻夠(台語)。│ │
│ │ │ │徐祥富:我把妳說話的時間,不用很準確的時間,│ │
│ │ │ │ 日期要準確。 │ │
│ │ │ │高儷瑛:現在6點14分晚上11月24日!你在錄音嗎 │ │
│ │ │ │ ?你在錄音嗎?對不對?錄音,今天是11 │ │
│ │ │ │ 月24日下午6點14分。 │ │
│ │ │ │徐祥富:有沒有人強迫你剛才你講那些話?有沒有│ │
│ │ │ │ 人強迫你?是你自願嗎? │ │
│ │ │ │高儷瑛:什麼是人家強迫我?你就是要我把證據講│ │
│ │ │ │ 出來,我就是確實,我敢就這樣講,因為│ │
│ │ │ │ 幾天前,你講說,找了一隻狗來做主委。│ │
├──┼─────┼───────┼──────────────────────┼─────┤
│三 │起訴書所載│102年12月15日 │09:01~09:03 │高儷瑛犯公│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怎麼樣?你就是不要臉,我就是跟你說…│然侮辱罪,│
│ │3 │ │ 。我把你錄起來。 │處拘役拾日│
│ │ │ │徐祥富:妳又罵我不要臉,妳剛才又罵我不要臉。│,如易科罰│
│ │ │ │高儷瑛:對!你要約我在外面…你要約我出去外面│金,以新臺│
│ │ │ │ 聊天…(台語)後!你不是不要臉嗎? │幣壹仟元折│
│ │ │ │徐祥富:妳今天罵了兩次喔。 │算壹日。 │
│ │ │ │高儷瑛:對! │ │
│ │ │ │徐祥富:對喔!來來來!沒有錄到。 │ │
│ │ │ │第三人:她說,你要找她出去喔? │ │
│ │ │ │徐祥富:鬼扯! 一天到晚在講鬼話。 │ │
│ │ │ │第三人:你覺得…。 │ │
│ │ │ │徐祥富:造假證據!後!不要回答她,會被他陷害。│ │
│ │ │ │第三人:我知道…。 │ │
├──┼─────┼───────┼──────────────────────┼─────┤
│四 │起訴書所載│102年12月15日 │12:33~12:35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調監視器,就是這樣,工作不做,啊!兩│謗罪,處拘│
│ │4 │ │ 個人剛剛靠近在看監視器,他誣賴我去地│役拾伍日,│
│ │ │ │ 下室辦公事偷東西,我叫警察要來調監視│如易科罰金│
│ │ │ │ 器,說不行,啊!他們兩個可以在這裡調│,以新臺幣│
│ │ │ │ 監視器,實在很亂來,這裡做什麼?(全│壹仟元折算│
│ │ │ │ 程台語) │壹日。 │
│ │ │ │徐祥富:OK啦? │ │
│ │ │ │第三人:謝謝! │ │
│ │ │ │高儷瑛:啊!他自己說,我們這社區找了一隻狗來│ │
│ │ │ │ 這裡做主委,過兩天說,說不是找一隻狗│ │
│ │ │ │ ,是找一隻豬啦,這樣要我跟他道歉啦!│ │
│ │ │ │ (全程台語) │ │
│ │ │ │徐祥富:高小姐,警告妳喔,一罪一罰喔。 │ │
│ │ │ │高儷瑛:你講的喔! │ │
│ │ │ │ │ │
│ │ │ │14:14:39 │ │
│ │ │ │徐祥富:剛才高小姐說她有錄音錄影喔。 │ │
│ │ │ │高儷瑛:對! 你有講 │ │
│ │ │ │徐祥富:我這個全程的喔 │ │
│ │ │ │高儷瑛:好!我告訴你,你就是有這樣講,你說這│ │
│ │ │ │ 個…。 │ │
│ │ │ │徐祥富:我有沒有這樣講,妳把錄影錄音拿出來喔│ │
│ │ │ │高儷瑛:有! │ │
│ │ │ │徐祥富:妳剛才說妳有喔! │ │
│ │ │ │高儷瑛:你說,這個社區就是帶一隻狗來這裡當主│ │
│ │ │ │ 委。 │ │
│ │ │ │徐祥富:妳剛才說妳有喔。 │ │
│ │ │ │高儷瑛:你說的,你說的,說帶一隻狗來當主委,│ │
│ │ │ │ 11月24號就說一隻狗,下來就帶一隻狗來│ │
│ │ │ │ 當…你說不是,是帶一隻豬。 │ │
│ │ │ │徐祥富:到時候妳沒證據喔,妳等著…。 │ │
│ │ │ │高儷瑛:帶一隻豬來當主委喔,你說的,你講的。│ │
│ │ │ │ │ │
│ │ │ │14:16:33 │ │
│ │ │ │徐祥富:我每次要跟妳講說要到鏡頭前面,我不曉│ │
│ │ │ │ 得跟妳講過幾遍,在鏡頭前面。 │ │
│ │ │ │高儷瑛:皓呆啦(台語)!皓呆啦(台語)!你不│ │
│ │ │ │ 要在那裡在…你不要在那裡在皓呆啦! │ │
│ │ │ │徐祥富:好啦!好啦! │ │
│ │ │ │高儷瑛:那邊是感應器啦,那裡是感應器啦,(語│ │
│ │ │ │ 意不清)跑到!皓呆啦(台語),感應器│ │
│ │ │ │ 啦! │ │
│ │ │ │徐祥富:好!妳再吵!妳再吵!妳再吵!…。 │ │
│ │ │ │ │ │
│ │ │ │ │ │
│ │ │ │15:34~15:36 │ │
│ │ │ │高儷瑛:找一隻豬啦,找一隻豬啦,找一隻豬啦(│ │
│ │ │ │ 台語)! │ │
│ │ │ │徐祥富:要不要道歉? │ │
│ │ │ │高儷瑛:我把你告到讓你哭天含地,你是在看什麼│ │
│ │ │ │ ?哼!(台語) │ │
│ │ │ │徐祥富:要不要道歉? │ │
│ │ │ │高儷瑛:道歉! │ │
│ │ │ │徐祥富:高小姐,要不要道歉?我給妳機會ㄟ。 │ │
│ │ │ │高儷瑛:妳不要叫我。(台語) │ │
│ │ │ │徐祥富:我給妳機會ㄟ。 │ │
│ │ │ │高儷瑛:機會? │ │
│ │ │ │徐祥富:要不要道歉? │ │
│ │ │ │高儷瑛:你說,找一隻豬來這做主委,找一隻豬啦│ │
│ │ │ │ !哀哀哀…喔…這隻豬會做鬼臉…這隻豬│ │
│ │ │ │ 會做鬼臉…。(台語) │ │
│ │ │ │徐祥富:要不要道歉,高小姐?我好心給妳機會ㄟ│ │
│ │ │ │ 。 │ │
│ │ │ │高儷瑛:你不要給我…(語意不清)!屁啦! │ │
│ │ │ │徐祥富:妳要不要道歉,高小姐? │ │
│ │ │ │乙○○:道歉?道什麼歉?道什麼歉?道什麼歉?│ │
│ │ │ │徐祥富:我給妳機會ㄟ,我給妳機會ㄟ。 │ │
│ │ │ │乙○○:道什麼歉?我給妳機會啦,我給妳機會,│ │
│ │ │ │ 你用那個監視器的畫面做什麼?你用那個│ │
│ │ │ │ 畫面幹什麼?妳再看什麼?你不要看看…│ │
│ │ │ │ 你說,找一隻豬來這做主委(台語)。 │ │
│ │ │ │徐祥富:好!好!妳不要…妳再說一遍! │ │
│ │ │ │乙○○:笑死了!誰會把你抓去關…。 │ │
│ │ │ │徐祥富:來來來!把妳剛才說的話在講一遍。 │ │
│ │ │ │高儷瑛:對對對!你說的,找一隻狗來這做主委,│ │
│ │ │ │ 過幾天而已,找一隻豬囉,找一隻豬來這│ │
│ │ │ │ 做主委啦,你說的啦!(台語)啊你罵我│ │
│ │ │ │ 蟾蜍,蟾蜍,她也跟這罵蟾蜍啦!(台語│ │
│ │ │ │ ) │ │
│ │ │ │徐祥富:好!好! │ │
│ │ │ │高儷瑛:這樣子…這個事情啦,那如果不是喔…。│ │
│ │ │ │徐祥富:好!好!好!妳不改…? │ │
│ │ │ │高儷瑛:什麼人說…什麼人啞巴? │ │
│ │ │ │徐祥富:妳真的還是…給妳機會妳不要喔。 │ │
│ │ │ │高儷瑛:給你機會?不用!(台語)我把你告到底 │ │
│ │ │ │ ,我連機會都不會給你,連機會都不會給│ │
│ │ │ │ 你。 │ │
│ │ │ │徐祥富:好!好!好!那 妳不要在吵,妳已經吵│ │
│ │ │ │ 一整個下午了。 │ │
│ │ │ │高儷瑛:吵?吵一整個下午了,你們在這裡為非作│ │
│ │ │ │ 歹。 │ │
│ │ │ │徐祥富:好啦!好! │ │
│ │ │ │高儷瑛:你們一天到晚在跟你為非作歹。 │ │
│ │ │ │徐祥富:不是公務。 │ │
│ │ │ │高儷瑛:我是頭痛人物…。 │ │
│ │ │ │ │ │
│ │ │ │ │ │
│ │ │ │15:36~15:38 │ │
│ │ │ │徐祥富:不要在大廳吵。 │ │
│ │ │ │高儷瑛:大廳?給我機會?我喔,我會把你告到讓│ │
│ │ │ │ 你哭天喊地(台語),機會? │ │
│ │ │ │徐祥富:好!可以了嗎?夠了嗎?真的不道歉喔?│ │
│ │ │ │高儷瑛:找了一隻豬來這當主委,你說的喔,你本│ │
│ │ │ │ 來說找一隻狗喔,(語意不清)找一隻狗│ │
│ │ │ │ ,後來說找一隻豬,那你說的喔。(台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37:58 │ │
│ │ │ │徐祥富:妳從早上的9點49分一直吵到現在,妳還 │ │
│ │ │ │ 再吵,現在都已經快5點了,妳還再吵。 │ │
│ │ │ │高儷瑛:還再吵? │ │
│ │ │ │徐祥富:夠了啦,高小姐! │ │
│ │ │ │高儷瑛:夠了,夠了,你一天到晚就在為非作歹。│ │
│ │ │ │徐祥富:回去休息啦,回去休息啦! │ │
│ │ │ │高儷瑛:為非作歹啦,妳在為非作歹。 │ │
│ │ │ │徐祥富:好不好?回去看電視啦。 │ │
│ │ │ │高儷瑛:ㄟ…為非作歹啦,我要看電視,你在看…│ │
│ │ │ │ (語意不清)。 │ │
├──┼─────┼───────┼──────────────────────┼─────┤
│五 │起訴書所載│102年12月16日 │14:11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那邊罵,那邊(語意不清),現在寫(台│謗罪,處拘│
│ │5 │ │ 語),寫說幾點幾分在來吵你,沒用啦!│役拾伍日,│
│ │ │ │ 你喔,我跟你說,你不知道已有幾條了。│如易科罰金│
│ │ │ │徐祥富:隨便妳!隨便妳!隨便妳!隨便妳! │,以新臺幣│
│ │ │ │高儷瑛:你不知喔?你不知喔?隨便我,你不知道│壹仟元折算│
│ │ │ │ 喔? │壹日。 │
│ │ │ │徐祥富:妳不要吵,妳不要吵,妳不要吵,妳不要│ │
│ │ │ │ 吵。 │ │
│ │ │ │高儷瑛:喔!我不要吵,對!你…你…你看你要怎 │ │
│ │ │ │ 麼樣為非作歹。 │ │
│ │ │ │徐祥富:你要在這裡,要不然就出去辦事情。 │ │
│ │ │ │高儷瑛:你看你要怎麼樣為非作歹,你看你在這個│ │
│ │ │ │ 社區怎麼樣為非作歹。 │ │
│ │ │ │徐祥富:你不要…你要辦事情就趕快出去,不要來│ │
│ │ │ │ 來回回。 │ │
│ │ │ │ │ │
│ │ │ │ │ │
│ │ │ │14:12:51 │ │
│ │ │ │徐祥富:對啦!我給你機會啦!12月31號,我一直 │ │
│ │ │ │ 重複啦,我會改日期啦,就是12月31號以│ │
│ │ │ │ 前,只要妳針對罵我「不要臉」、「呸」│ │
│ │ │ │ 然後說我作偽證,說主委怎麼樣,說我說│ │
│ │ │ │ 主委怎樣怎樣,這4樣,好好解釋。 │ │
│ │ │ │高儷瑛:對!你…你…102年11月20號…。 │ │
│ │ │ │徐祥富:好!我不跟你講了。 │ │
│ │ │ │高儷瑛:我們這個社區帶一隻狗來當主委。 │ │
│ │ │ │徐祥富:妳喜歡講…把錄音錄影拿出來。 │ │
│ │ │ │高儷瑛:11月24號喔…。 │ │
│ │ │ │徐祥富:最好把錄音錄影拿出來。 │ │
│ │ │ │高儷瑛:帶一隻豬,不是帶一隻狗,是帶一隻豬喔│ │
│ │ │ │ ! │ │
│ │ │ │徐祥富:妳為什麼要出庭了心情就會這樣呢?最好│ │
│ │ │ │ 把錄音錄影拿出來。 │ │
│ │ │ │高儷瑛:這是你講的,這是你講的,有。 │ │
│ │ │ │徐祥富:那很好,那很好。 │ │
│ │ │ │高儷瑛:你…一個男人,罵人,會打人,管理員會│ │
│ │ │ │ 打人,這…告你了。 │ │
│ │ │ │徐祥富:好!好!好! │ │
├──┼─────┼───────┼──────────────────────┼─────┤
│六 │起訴書所載│103年1月17日 │16:40:05 │高儷瑛犯公│
│ │犯罪事實㈡│ │徐祥富:妳罵我不要臉,罵我流氓的,要不要道歉│然侮辱罪,│
│ │6 │ │ ? │處拘役拾日│
│ │ │ │高儷瑛:你當然不要臉,這個也不要臉,你…你…│,如易科罰│
│ │ │ │ 你…。 │金,以新臺│
│ │ │ │徐祥富:喔!妳又罵我不要臉喔! │幣壹仟元折│
│ │ │ │高儷瑛:你…你…對!你這樣做,你這樣對嗎?你這│算壹日。 │
│ │ │ │ 樣做對喔? │ │
│ │ │ │徐祥富:妳剛才說不要臉喔。 │ │
│ │ │ │高儷瑛:你才不要臉啊! │ │
│ │ │ │徐祥富:喔!妳又講了喔! │ │
│ │ │ │高儷瑛:你…ㄟ你管理員做這種事情,你管理員做│ │
│ │ │ │ 這種事情。 │ │
│ │ │ │徐祥富:下次跟法官講,妳去法院跟法官講喔。 │ │
├──┼─────┼───────┼──────────────────────┼─────┤
│七 │起訴書所載│103年1月19日 │15:06~15:08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徐祥富:妳又罵我流氓喔? │謗罪,處拘│
│ │7 │ │高儷瑛:你啦!誰是罵你流氓啊? │役拾伍日,│
│ │ │ │徐祥富:妳罵我流氓? │如易科罰金│
│ │ │ │高儷瑛:誰罵你流氓?對!對! │,以新臺幣│
│ │ │ │徐祥富:有全程錄。 │壹仟元折算│
│ │ │ │高儷瑛:誰罵你流氓 │壹日。 │
│ │ │ │徐祥富:你! │ │
│ │ │ │高儷瑛:你打人!你打人是不是流氓的行為?我坐在│ │
│ │ │ │ 那裡(語意不清)。 │ │
│ │ │ │ │ │
│ │ │ │ │ │
│ │ │ │15:08~15:10 │ │
│ │ │ │高儷瑛:我要講,我要講,是你講的,你說帶一隻│ │
│ │ │ │ 狗來當主委,過幾天說,不是帶一隻狗是│ │
│ │ │ │ 帶一隻豬啊,這你講的啦! │ │
│ │ │ │徐祥富:好啦!好啦!一罪一罰喔。 │ │
│ │ │ │高儷瑛:一罪一罰,對!那是你講的啦!你講的!│ │
│ │ │ │ │ │
│ │ │ │ │ │
│ │ │ │15:11~15:12 │ │
│ │ │ │高儷瑛:你講的啊,你啊!你啊!帶一隻狗來當主│ │
│ │ │ │ 委,你講的,你講的。 │ │
│ │ │ │徐祥富:妳公然侮辱啊!公然侮辱啊! │ │
│ │ │ │高儷瑛:…過幾天說不是帶一隻狗是帶一隻豬,你│ │
│ │ │ │ 講的,你講的! │ │
│ │ │ │徐祥富:高小姐,冷靜!冷靜!妳一直在犯罪,妳│ │
│ │ │ │ 知道嗎? │ │
│ │ │ │高儷瑛:我犯罪?是你講的。 │ │
│ │ │ │徐祥富:妳一直在犯罪,妳知道嗎?我勸妳不要講│ │
│ │ │ │ 出來,妳還講。 │ │
│ │ │ │高儷瑛:我為什麼不能講?是你講的啊,你講的,│ │
│ │ │ │ 你講的。 │ │
│ │ │ │徐祥富:好好好!到法院再提出證據喔,妳要到法│ │
│ │ │ │ 院說我講的,是我講的喔? │ │
│ │ │ │高儷瑛:你講的,你講的,你講的。 │ │
├──┼─────┼───────┼──────────────────────┼─────┤
│八 │起訴書所載│103年1月24日 │16:18:12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徐祥富:你要不要道歉? │謗罪,處拘│
│ │8 │ │高儷瑛:不用道歉! │役拾伍日,│
│ │ │ │徐祥富:什麼?你罵人家…罵人家都不用負責任的│如易科罰金│
│ │ │ │ 喔? │,以新臺幣│
│ │ │ │高儷瑛:罵人家?你不要臉的事情太多了。 │壹仟元折算│
│ │ │ │徐祥富:你又罵。 │壹日。 │
│ │ │ │高儷瑛:太多了,你不要臉的事情太多了,太多了│ │
│ │ │ │ 。 │ │
│ │ │ │徐祥富:好!謝謝!謝謝喔! │ │
│ │ │ │高儷瑛:你不要臉的事情太多了…(語意不清)。│ │
│ │ │ │徐祥富:103年1月24號。 │ │
│ │ │ │ │ │
│ │ │ │ │ │
│ │ │ │16:18~16:20 │ │
│ │ │ │徐祥富:4點16分,下午4點16分,她又罵不要臉。│ │
│ │ │ │高儷瑛:好不好?不是事實的事情,不對!硬要跟│ │
│ │ │ │ 我魯(台語)。 │ │
│ │ │ │徐祥富:她精神狀況可能有問題。 │ │
│ │ │ │高儷瑛:沒有給我貼,沒有貼(台語)。 │ │
│ │ │ │徐祥富:本人給她機會在1月27號以前,只要跟本 │ │
│ │ │ │ 人道歉,口頭道歉即可。 │ │
│ │ │ │高儷瑛:你放心! │ │
│ │ │ │徐祥富:要不然本人一定會告她 高儷瑛:我不讓 │ │
│ │ │ │ 你道歉!我不讓她道歉。 │ │
│ │ │ │徐祥富:不道歉請離開了喔,不道歉請離開,好啦│ │
│ │ │ │ !好啦! │ │
│ │ │ │高儷瑛:你喔,你敢沒有給我貼通知單,我要出門│ │
│ │ │ │ 前信箱也沒有我的信,你跟我講(台語,│ │
│ │ │ │ 語意不清)。 │ │
│ │ │ │徐祥富:好!請提告!請提告!請提告! │ │
│ │ │ │ │ │
│ │ │ │16:20~16:22 │ │
│ │ │ │徐祥富:我去告妳說是以錄音為止,還有錄影喔,│ │
│ │ │ │ 到時候妳不要說你忘記了喔,妳不要像吳│ │
│ │ │ │ 主委告妳的案子一樣,說妳年紀大忘記了│ │
│ │ │ │ 喔,好了!好了!到止結束了。 │ │
│ │ │ │高儷瑛:你放心!你說,帶一隻…帶一隻狗來當主│ │
│ │ │ │ 委。 │ │
│ │ │ │徐祥富:妳再說。 │ │
│ │ │ │高儷瑛:你說的啊!過幾天你就說帶一隻豬喔。 │ │
│ │ │ │徐祥富:妳整天再胡說八道,妳今天犯了兩條罪了│ │
│ │ │ │ 喔。 │ │
│ │ │ │高儷瑛:你講的。 │ │
│ │ │ │徐祥富:又是我講,好!妳什麼都說我講,妳完蛋 │ │
│ │ │ │ 了妳,我把妳寫下來,今天犯了兩條罪了│ │
│ │ │ │ ,不要到時候說妳年紀大忘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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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起訴書所載│103年1月25日 │16:22:42 │高儷瑛犯公│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不知見笑(台語),去躲在警察局,不知見│然侮辱罪,│
│ │9 │ │ 笑(台語)。 │處拘役拾日│
│ │ │ │徐祥富:妳又來!妳說誰不知見笑(台語),來!高 │,如易科罰│
│ │ │ │ 小姐,妳說誰不知見笑(台語)。敢做又不│金,以新臺│
│ │ │ │ 敢當了喔…。 │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6:55:02 │ │
│ │ │ │高儷瑛:你要的啦,你要的啦,你是孬種啦! │ │
│ │ │ │徐祥富:喔!妳又罵孬種。 │ │
│ │ │ │高儷瑛:對!沒錯!(語意不清)。 │ │
├──┼─────┼───────┼──────────────────────┼─────┤
│十 │起訴書所載│103年2月2日 │14:01:24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台語,語意不清),要做主委(台語),│謗罪,處拘│
│ │10 │ │ (語意不清),要做主委(台語)。 │役拾伍日,│
│ │ │ │徐祥富:妳喔!妳喔? │如易科罰金│
│ │ │ │高儷瑛:給我騙那麼多。(台語) │,以新臺幣│
│ │ │ │徐祥富:妳喔!妳想做主委喔? │壹仟元折算│
│ │ │ │高儷瑛:你說,帶一隻狗來當主委。(台語) │壹日。 │
│ │ │ │徐祥富:妳再說一次。 │ │
│ │ │ │高儷瑛:後來說,帶一隻豬來做主委,你講的,你│ │
│ │ │ │ 講的。 │ │
│ │ │ │徐祥富:好!好!妳到法院去講。 │ │
│ │ │ │高儷瑛:哼!主委?帶一隻狗來當主委。 │ │
│ │ │ │ │ │
│ │ │ │14:02:12 │ │
│ │ │ │高儷瑛:沒關係!沒關係!你給我這樣錄,你給我│ │
│ │ │ │ 這樣錄,你不知見笑(台語),你不知見笑│ │
│ │ │ │ (台語)。 │ │
│ │ │ │徐祥富:不要碰我的東西。 │ │
│ │ │ │高儷瑛:來!來!你試試看。 │ │
│ │ │ │徐祥富:不要碰我的東西。 │ │
├──┼─────┼───────┼──────────────────────┼─────┤
│十一│起訴書所載│103年2月19日 │18:47:02 │高儷瑛犯公│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我要讓住戶知道這個管理員就是不要臉。│然侮辱罪,│
│ │11、12 │ │徐祥富:妳罵誰不要臉? │處拘役拾伍│
│ │ │ │第三人:妳這樣是公然侮辱喔。 │日,如易科│
│ │ │ │高儷瑛:他要我出去,他要我出去。 │罰金,以新│
│ │ │ │徐祥富:好好好!很好! │臺幣壹仟元│
│ │ │ │第三人:這個我不想知道。 │折算壹日。│
│ │ │ │高儷瑛:他要我跟他出去聊天。 │ │
│ │ │ │第三人:這個我不想知道,我也沒有看到。 │ │
│ │ │ │徐祥富:不管高小姐…。 │ │
│ │ │ │高儷瑛:我要讓住戶知道啊,我就是要讓住戶知道│ │
│ │ │ │ 啊。 │ │
│ │ │ │ │ │
│ │ │ │ │ │
│ │ │ │18:51:03 │ │
│ │ │ │高儷瑛:你要我跟你出去聊天,這不是不要臉嗎?│ │
│ │ │ │徐祥富:又說一句…。 │ │
│ │ │ │高儷瑛:要找我外面出去聊天,你沒有給我道歉。│ │
│ │ │ │徐祥富:好好好! │ │
│ │ │ │ │ │
│ │ │ │ │ │
│ │ │ │18:52:50 │ │
│ │ │ │徐祥富:有問題在上法院講,講幾百遍了? │ │
│ │ │ │高儷瑛:都不知道(台語)…。 │ │
│ │ │ │徐祥富:都不知道什麼? │ │
│ │ │ │高儷瑛:都不知道見笑啦(台語)。 │ │
│ │ │ │徐祥富:喔!謝謝! │ │
│ │ │ │高儷瑛:這個叫做不要臉啦。 │ │
│ │ │ │徐祥富:謝謝!3次。 │ │
│ │ │ │高儷瑛:對!不知道見笑啦(台語),這個叫做不要│ │
│ │ │ │ 臉啦。 │ │
│ │ │ │徐祥富:喔!我打個正號喔,妳剛才錄音…到現在│ │
│ │ │ │ 已經3次了。 │ │
│ │ │ │高儷瑛:沒關係!你盡量(台語),對不對?你不要│ │
│ │ │ │ 騷擾喔那夠了吧!可以上去了喔?你不跟│ │
│ │ │ │ 我道歉。 │ │
│ │ │ │徐祥富:好好好!高小姐…。 │ │
│ │ │ │高儷瑛:你憑什麼?憑什麼要找我出去聊天?你憑│ │
│ │ │ │ 什麼告訴我說你要下班了?我都有錄影錄│ │
│ │ │ │ 音。 │ │
│ │ │ │徐祥富:好好好! │ │
│ │ │ │高儷瑛:我都有錄影錄音。 │ │
│ │ │ │徐祥富:好好好!那夠了吧!可以上去了喔? │ │
│ │ │ │高儷瑛:還要告人家罵你不要臉。 │ │
│ │ │ │徐祥富:好好好!4次。 │ │
│ │ │ │高儷瑛:還要告人家罵你不要臉。 │ │
│ │ │ │徐祥富:5次。 │ │
│ │ │ │高儷瑛:對!你這樣子做法告人家罵你不要臉。 │ │
│ │ │ │徐祥富:6次,高小姐,我正在警告你,一罪一罰 │ │
│ │ │ │ 喔。 │ │
│ │ │ │高儷瑛:警告我?我等一下問住戶這樣子是不是不│ │
│ │ │ │ 要臉? │ │
│ │ │ │徐祥富:對!7次。 │ │
│ │ │ │高儷瑛:我要問住戶看這樣子是不是? │ │
│ │ │ │徐祥富:7次喔。 │ │
│ │ │ │高儷瑛:我要來問你們總經理,問你們的董事長,│ │
│ │ │ │ 看這樣子是不是不要臉? │ │
│ │ │ │徐祥富:8次。 │ │
│ │ │ │高儷瑛:到幾次?我要問你們的總經理,問劉先生│ │
│ │ │ │ ,這樣的人是不是…。 │ │
│ │ │ │ │ │
│ │ │ │ │ │
│ │ │ │18︰56~18︰58 │ │
│ │ │ │高儷瑛:不要臉? │ │
│ │ │ │徐祥富:9次。 │ │
│ │ │ │高儷瑛:劉先生,這樣子的人是不是不要臉。 │ │
│ │ │ │徐祥富:10次。 │ │
│ │ │ │高儷瑛:啊…。 │ │
│ │ │ │徐祥富:不是騷擾人家,找人家出去聊天,還跟著│ │
│ │ │ │ 我坐電梯,上電梯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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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起訴書所載│103年2月26日 │15:33:50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徐祥富:去!去跟法官講。 │公然侮辱罪│
│ │13 │ │高儷瑛:不知見笑(台語)。 │,處拘役拾│
│ │ │ │徐祥富:喔!又一次。 │日,如易科│
│ │ │ │高儷瑛:不知見笑(台語)。 │罰金,以新│
│ │ │ │徐祥富:兩次。 │臺幣壹仟元│
│ │ │ │高儷瑛:不知羞恥。 │折算壹日。│
│ │ │ │徐祥富:3次。 │ │
│ │ │ │高儷瑛:一千次啦,不知見笑(台語)。 │ │
│ │ │ │徐祥富:去法院…妳不要說你忘記了。還有主委要│ │
│ │ │ │不要道歉?也不道歉。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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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起訴書所載│103年3月2日 │14:30:52 │高儷瑛犯誹│
│ │犯罪事實㈡│ │高儷瑛:罵人東,罵人西,罵人蟾蜍(台語)。 │謗罪,處拘│
│ │14 │ │徐祥富:誰蟾蜍(台語)。 │役拾日,如│
│ │ │ │高儷瑛:你自己說牽一隻狗來做主委,後來再講牽│易科罰金,│
│ │ │ │ 一隻豬來做主委。(台語,語意不清) │以新臺幣壹│
│ │ │ │徐祥富:2點33分。 │仟元折算壹│
│ │ │ │高儷瑛:對!那你講的,你講的,因為你這個男人│日。 │
│ │ │ │ 想東想西罵人。(台語) │ │
│ │ │ │徐祥富:這公共區域。 │ │
│ │ │ │高儷瑛:公共區域,你講的,因為你講牽一隻狗來│ │
│ │ │ │ 做主委。(台語) │ │
│ │ │ │徐祥富:兩次。 │ │
│ │ │ │高儷瑛:後來講牽一隻豬來做主委,那是你講的 │ │
│ │ │ │ 。(台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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