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301,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立彭
選任辯護人 蔡佑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77號、第4522號、第4648號、第5188號、第607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文家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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