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477,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榮吉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陳秀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訴緝字第273 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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