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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剛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剛祖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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