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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THI NGUYEN(中文名武氏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153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簡字第216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被告VU THI NGUYEN 於本院審理中就偽造文書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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