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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偉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溫偉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溫偉治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騎樓攤位經營者,其明知「HELLO KITTY」(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Y MELODY」(註冊號:00000000)、「LITTLE TWINSTARS」(註冊號:00000000)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餐盒、攜帶用水壺、鐘錶及其零組件、化妝用刷、貼紙、修指甲器具組、手機裝飾品、名片皮夾、便當袋、布製收口袋、拖鞋、面紙盒套、桌墊、鏡子、貴金屬製首飾、項鍊、腳踏墊、手提包、塑膠製置物盒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期間內,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前開商標。
詎溫偉治意圖販賣,未得三麗鷗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4年5月14日在上址攤位陳列並販賣前開商標之仿冒商品,每件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0元至300 元不等;
俟於同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偉治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三麗鷗公司代理人鍾文岳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審定號、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暨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為證,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溫偉治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又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侵害被害人三麗鷗公司之商標權,予以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誠屬不該,且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之犯後態度;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而有悔意,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期間、數量暨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被告所持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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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智簡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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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害商標權註冊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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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 00000000 │HELLO KITTY 便當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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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 00000000 │HELLO KITTY 時鐘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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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 00000000 │HELLO KITTY 塑膠置物盒│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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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 00000000 │HELLO KITTY 鏡子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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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 00000000 │HELLO KITTY 計算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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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 00000000 │HELLO KITTY 化妝刷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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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 00000000 │HELLO KITTY 指甲刀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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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 00000000 │HELLO KITTY 手機裝飾品│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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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 │ 00000000 │HELLO KITTY 卡片套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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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⑩ │ 00000000 │HELLO KITTY 腳踏墊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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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⑪ │ 00000000 │HELLO KITTY 面紙盒套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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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⑫ │ 00000000 │HELLO KITTY 束口袋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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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 │ 00000000 │HELLO KITTY 滑鼠墊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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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⑭ │ 00000000 │HELLO KITTY 拖鞋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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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⑮ │ 00000000 │HELLO KITTY 水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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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⑯ │ 00000000 │HELLO KITTY 水壺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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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⑰ │ 00000000 │HELLO KITTY 洗衣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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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⑱ │ 00000000 │HELLO KITTY 桌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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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⑲ │ 00000000 │HELLO KITTY 貼紙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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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⑳ │ 00000000 │HELLO KITTY 手提袋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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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㉑ │ 00000000 │MY MELODY 卡片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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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㉒ │ 00000000 │MY MELODY 手提袋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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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㉓ │ 00000000 │LITTLE TWIN STARS 塑膠│ 1 │
│ │ │製置物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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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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